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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关于对外聘用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发表时间]:2007-03-3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实行多形式的用工原则,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根据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是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和完成,满足劳动力供给和服务、生产、经营需求之间的相对平衡而采取的多形式用工原则,以保证后勤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对外聘用坚持人事相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聘用程序是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公开招聘,考核录用,严格管理。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劳动用工的岗位数量、方式、条件和时间,并向公司办公室报送用工申请。

第五条:对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制度,公司办公室应对各部门申报对外聘用人员的岗位、数量进行登记,提交公司办公会审查、论证后,报董事会批准,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从领导,遵纪守法。

2、爱岗敬业,热爱后勤工作,自愿为学院后勤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要求。

4、应聘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对部分技术工种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5、年满18周岁,最高年龄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6、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7、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公司办公会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8、不属本部门职工亲属。

9、聘任对象,以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职工为主,有相应岗位技术专长优先。

第七条:用工计划申请批准后,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申请岗位的要求或技能的实际情况,制定招聘条件,考核办法报办公室备案,然后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招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将录用通知书送达办公室,通知书要详细说明聘用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职责、任用时间等,办公室对录取人员的条件、证明材料、资质证书进行审查,建立用工档案,对外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后方可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经营承包单位,因工作需要对外招聘人员可根据此办法自行聘任,其管理、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由聘任单位(人)负责承担。但录用人员须报办公室备案。单独核算单位的用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查后执行,并将聘用人员基本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管理

1、外聘人员录用后,用人单位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进行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外聘人员自觉服从公司管理,遵守学院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外聘人员可根据聘用单位的不同必须交纳500—1000元劳动合同履行保证金。

3、外聘人员在试用期和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随时解聘:

(1)录用后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2)因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分的;

(3)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岗位财、物损(流)失,数量达1000元及以上的,或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

(4)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影响学院和公司声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者;

(5)不顾大局,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影响团结,干扰正常工作者;

(6)有关证件过期,不续办手续者;

(7)不能胜任工作者;

(8)月累计旷工一次者,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者,月累计事假一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者;

(9)月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者。

4、外聘人员因违反规定须辞退者,由各用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由用人单位实施处理,辞退人员应先到办公室办理辞退手续后,再到财务部结清所有帐务。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工资待遇,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按批准标准执行,各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各经营承包单位对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可参照公司工资标准执行。单独核算单位工资分配应在保证向公司缴纳足额费用后,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的各种费用从各部门的所属经费或包干经费中支付,公司机关外聘人员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凡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其损失和医疗费全部自理。

第十四条:外聘人员在聘用期享受正式员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工作、学习、劳动、民主管理等)和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十五条: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宜由公司领导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