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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表时间]:2008-01-06 [来源]: [浏览次数]: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经营、医院等单位用水用电,遵循“安全、计划、节约、方便”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和院内院外及在我院接电接水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是学院水电管理的托管机构, 负责全院水电管理,水电班归校区物业管理中心直接领导, 接受总公司水电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负责该校区水电正常供给及设施安全维护、维修、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水电管理中心职责范围:负责全院的水电设施运行的安全检查,参与计划、经济指标分配;增容、规划核实报批;用水用电违章查处;各个校区水电费用的统计核实、参与水电耗材招标、;享有新(改)建项目供水供电方案、节能技改方案知情权。

第三章 保障、运行、维护

第五条 总公司代表学院对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 各校区物业管理中心水电班负责该校区的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的运行维护、计量、收费等工作,以及校内供电设施、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及各校区水电设施的日常维修、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为了确保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对外租、借活动场所的水电正常供应,活动承办单位须于三天前向所在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校区物管中心做好登记、安排工作。

第八条 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运行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教学、生活和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上报。

第四章 停水、停电

第九条 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水电中心会同校区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批执行。

第十条 校区内因工程建设(建设、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向校区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物管中心将其上报总公司,视停水、停电的范围及影响程度,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度给予回复,校区水电班负责在两天前在学校主要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 对可能受影响的教学、生活单位必须通知到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水电中心、水电工、用户可以立即停水、停电;

1、 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

2、 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

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上报。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由水电维修单位和个人按规程执行停水、停电。连续时间不能超出2小时。

1、设施例行检查。

2、单一建筑物内部水电维修。

第五章 增容、规划

第十二条 校内的新(改)建工程,管理单位有责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总公司协助审查,达成共识后方可实施;涉及到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总公司水电管理中心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水电管理中心有责任参与验收,并索取整套资料后,正式并入学校水电管网。

第十三条 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校内新(改)建工程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第十四条 学院一次性为本院各校区小型维修单位、管理用户、调出教职工、遗属等用水电安装智能表计量,收取一定服务费。

第十五条 为保证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后勤总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第六章 计划、节约

第十六条 总公司根据学院下达的水电计划分配指标,结合学院(系、部)综合改革方案,逐步推行单位(部门)用水用电全面计量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各单位添置设备,应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低耗能高效产品,并接受水电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用水电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节约用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水电中心和校区物业管理中心应加强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 各校区宿舍(公寓)服务人员禁止在值班室里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烧水、洗衣。违者按情处以100—500元水电补偿费。物管中心报财务从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 水电中心依据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校的水电费价格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经营商务开发等单位安装水电计量装置,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装表计量、额定指标、超用收费的办法。具体规定为:学校按每人每月4度电的标准提供免费电量,超用部分按每度0.6元,由学生自付。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校区水电班联系。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总公司承担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校验费由用户据实自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水电管理中心核实过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相应保证金。根据校区物业管理中心水电班查抄数据分季度向总公司财务部交纳水电费,小型项目在工程结束后一次付清水电费。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房屋改变用途,须通知后勤总公司校区物业管理中心,再报水电中心备案。并由后勤总公司确定按统一制定的收费类别和价格,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水电计量装置属学院财产,应妥善维护使用。确因管理使用不当或有意损坏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用户应在水电费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单位,由财务部门从相应经费中代扣。经摧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校区物业管理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第二十八条 校区各单位凡具备独立装计量表条件的,由学院统一安装;根据学院(院、部)综合改革方案核实用量计划,节约有奖,超支自付。

第二十九条 校区各单位,对外租借和从事有偿性服务的用水用电,应按表式按时收费。

第三十条 职工调整住房或调离学院,按规定应交齐水电费。方能办齐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财务部是校内收取水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水电中心负责统计、汇总核实、催交等工作。

第八章 违章查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使用电器,应严格执行《学生公寓(宿舍)用电暂行标准及规定》;如有违反,按学校学工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使用水电从事经营活动、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水电管理中心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设施、设备,由该单位负全责。一经发现,水电管理中心会同校区物业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无视安全继续使用者,所造成的水电网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经发现,水电中心会同校区物业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

第条三十六 对违章使用和浪费、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总公司水电管理中心或校区物管中心举报。

第三十七条 对举报、查获窃水电有关人员,经查实后,总公司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保护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负责水电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调离岗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