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和发放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女方事实常住地(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3)夫妻及子女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会意见。
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颁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汇总上报,并代为办理。
2、决定和送达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3、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送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