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后勤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资料

作者:  [发表时间]:2011-01-06 [来源]: [浏览次数]:

1、《条例》对“流动人口”的界定?《条例》第二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成年育龄人员。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

2、所谓“成年育龄人员”?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民是成年人”。因此,《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

3、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发球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

4、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吗?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员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5、流动人口哪些对象要输婚育证明?

《条例》规定的暂住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

6、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

7、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已婚育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婚育证明。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8、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活检室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9、办理婚育证明是否收费?

除《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10、成年育龄妇女应向什么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11、哪些机构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已在现居住地居住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怎样补办婚育证明?

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期限为3个月,一是可委托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户籍地进行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

12、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实行免费发放,各级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发放、服务。

13、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还有如些免费的技术服务项目?

一般包括:(1)孕情环检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口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1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吗?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16、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休假?

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一般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17、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是否还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

18、《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都有哪些?

《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以及节育措施;(2)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2)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19、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

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20、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不了解情况或管理需要为理由,进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1、流动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吗?

可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里所指的“育龄夫妻”是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现居住地的夫妻。

22、流动人口现生育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吗?

不可以,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应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把和拖延。

23、启齿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4、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在办理时限上有什么要求?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期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查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查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码率不予办理的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26、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的,以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孩次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